在我國,對外觀設計專利的爭議處理中,對于外觀設計的相同相近似性判斷中在考慮產品種類時,主要是以產品名稱所指定產品的用途為判斷標準的,產品名稱對于確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主題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產品名稱的字數要求為:產品名稱以1~10個字為宜,包括括號內的內容一般不得超過20個字;明確應當避免使用國名作為產品名稱;允許產品名稱中含有功能性的詞語;描述內部構造的產品名稱不能使用;附有產品大小和規模的名稱不能使用等。